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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摘要

2009年8月1日,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我从事某一专业技术性工作,如我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给公司10万元违约金。至今年1月,因好友邀我共同注册一家企业自己闯荡,而我也对其前景非常看好,遂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明确表示将在一个月后离开公司,但遭公司拒绝。因我现在已经强行离职,公司遂以我违约为由,要我按合同支付10万元违约金。请问:我应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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