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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约定需支付违约金

         

摘要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刘某系申请人商贸公司职工,商贸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在2009年4月18日,商贸公司与刘某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刘某参加“采购集训营”培训,由商贸公司支付培训费用12 830元.培训结束后,刘某在商贸公司服务期限为2009年4月18日至2014年4月17日.2009年12月,商贸公司发现刘某同时到某购物中心工作,要求刘某停止与购物中心的劳动关系,但刘某未予理睬.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刘某按照培训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其违约金.刘某认为是商贸公司在约定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应支付违约金.

著录项

  • 来源
    《劳动保障世界》 |2012年第13期|34-35|共2页
  • 作者

    尹训刚;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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