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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时代虚假信息犯罪的刑法治理——兼议《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选择

         

摘要

虚假信息犯罪的罪质类型包括单纯行为型、特定法益侵害型和特定危害后果型.全媒体会明显放大虚假信息的传播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因此,以特定法益侵害作为虚假信息犯罪的罪质判断标准较为合适.我国现行刑法对虚假信息犯罪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模式并存在明显的类型化缺陷.从完善刑法立法的角度,我国应采取二分化的立法模式,完善现有的诽谤罪并增设统一的传播虚假公共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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