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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中立行为犯罪化及其限度--兼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摘要

我国当前面对网络犯罪的多发,对提供中性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的刑事处罚呈现扩大化趋势,不仅实现了对网络服务商中立业务行为未必故意的全面处罚,还形成了共犯正犯化的处罚逻辑,更有偏向刑事化判断的思维逻辑。这种处罚逻辑,无不与网络犯罪的异化、扩大解释、无前置法等因素有关,但却多有违背罪刑法定与法治原则,影响了网络服务商业务的正常运行。中立帮助行为在德国实务与理论界讨论近一百年,其主要内容多从主观故意方面认定。在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对网络服务商中性业务的处罚上,有偏向于限制处罚的趋势。为了兼顾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与网络服务商的正常业务,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中立业务行为,只有制造不容允风险才能归责,并且不同类型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容许风险应有所区别;在主观故意上应坚持网络服务商的主观确知,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推定规则进行认定。同时,网络服务商具有提出信赖原则、合理使用、安全港条款等抗辩事由的权利,阻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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