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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程序正当性要求谈我国破产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

正当程序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与诉讼理念,当下已获得前所未有的尊崇地位。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在内的正当审判程序价值目标是既要有效率又符合公正。而正当审判程序价值目标除要求法官的中立性、参与程序的当事人必须获得充分的程序参与时间和机会和程序维持外,还要求有一个首要的条件,那就是要有设计操作性强的科学程序规则,保证程序得到正确的操作,即立法保障。破产案件的审理也不例外。而我国现今破产两法固有的历史局限性及理论准备上的薄弱性充分地显露了出来。尽管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未能满足操作性强的科学破产程序规则要求。规范破产,有程序法上的问题,也有实体法上的问题,还包括企业组织法上的问题。鉴于上述提出操作性强的科学破产程序规则的要求,笔者仅从破产程序方面提出应予以改革与完善的若干问题,以建构我国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程序正当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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