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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作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摘要

此案(详情见《法学评论》一九八五年第二期)被告张作义的行为表现为两个阶段,以阮进之母刘氏发现被告行窃,央求其“别拿走东西”为界,前一阶段.被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作案,具有盗窃行为的性质;后一阶段,被告无视刘氏的苦苦哀求,旁若无人地继续翻箱倒柜,最后拿走人民币九百五十元,其行为又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主张构成盗窃罪的同志,只看到了被告前一阶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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