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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敲诈政府”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张某上访案例分析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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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案例概述

1.1 选案理由

1.2 案例简介

1.3争议焦点及意见

第2章 “上访敲诈政府”行为实质危害性分析

2.1 社会危害性分析意义

2.2 社会危害性分析内涵

2.3 张某案件实质性分析

第3章 “上访敲诈政府”行为主观要素分析

3.1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及目的界定

3.2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分析

第4章 “上访敲诈政府”行为客观法益分析

4.1 敲诈勒索罪侵犯客体界定

4.2 本案涉及敲诈勒索的犯罪对象疑难界定

4.3 行为人是否涉嫌侵犯敲诈勒索罪的客体的分析

第5章 “上访敲诈政府”行为客观要素分析

5.1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分析界定

5.2上访问题中高倍索赔涉及敲诈勒索罪新规定分析

5.3 争议行为与敲诈勒索罪客观构成界限分析

第6章 案例结论分析

6.1 案件分析总结

6.2 “上访敲诈政府”行为涉罪构成分析总结

第7章 司法实践建议

7.1 建立处理“上访敲诈政府”行为处理的举证机制

7.2 完善相关高额索赔问题的界定

7.3 涉及权利行使问题逐步入刑的建议

结论与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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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向国家机关或者政府表达诉求的权利,这是一种特殊的公力救济。但是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加快,矛盾突出,政府机关涉访处理往往具有滞后性,使上访问题并不能很好的解决,从而滋生出一些上访闹剧。本文即从此类问题出发,全文分为六个章节,以张某上访案例为主线,列明案例的处理意见和争议焦点,结合争议焦点,从社会危害性角度和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方面论述案例,分析此案中行为人罪与非罪的问题。通过个案分析,以小见大,力求找出上访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问题,从涉访问题行为人背景因素、客观要素及主观因素方面综合分析,得出了司法实践对此类行为应该持限制态度,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个案可以考虑刑法介入的问题的结论。并通过前文论述,提出举证责任倒置、完善索赔问题和对涉及权利行使问题逐步入刑的思考。通过案例分析,并总结提出相应建议,力求能够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助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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