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个人数据权属分配问题上,多数观点认为赋权于作为数据来源者的个人既无必要亦无可能,主张应将个人数据所有权配置给处理数据的企业,以此激励和保障数据利用效益最大化。然此种观点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事实,作为来源者的个人和作为处理者的企业对数据的形成都有贡献,应当根据各自贡献程度的不同分别赋予所有权和用益权。赋予个人数据所有权并非是为企业增加负担,相反,企业在尊重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获取授权+支付对价”模式取得的数据用益权具有更强的独立权利机能,不但可以对抗个人信息权的部分权能,而且可以通过对许可方式作特别约定取得排他使用权。一旦企业形成了稳定的权利预期,才会增加对个人数据的开发投入、谋求长期收益,放弃短期机会主义行为,最终实现数尽其用。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实现可以通过“个人数据资产账户+集体管理组织”这一模式落地,在制度构建时需要对个人数据所有权施加必要限制,以确保数据资源得以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