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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教义学展开

     

摘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质上是抽象危险犯,其在帮助犯的基础上扩大了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立法者以“明知+特定行为类型”的形式设定了具有抽象危险的帮助行为.同时,为了限制处罚范围而通过“情节严重”对行为的危险性质提出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本罪的行为构成,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故不属于本罪的规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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