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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向法益保护原则的体系性回归

     

摘要

无论是中国、德国抑或是日本都进入到刑事立法的活跃期.在风险社会的刺激下,三国的刑事立法都出现了脱离法益保护原则的迹象.这些迹象总体来说,表现为积极的一般预防化、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法益的抽象化)和刑事立法象征化倾向.这些倾向显然为进一步扩张刑法势力添加了注脚,亦埋下了伏笔.防止刑法过度扩张侵蚀公民的基本自由,必须要让刑事立法回归法益保护原则.而由于法益概念的可塑造性、范围的模糊性和宪法关联的孱弱性,致使法益保护原则的确立需要体系性扶持.这需要在学理上将法益概念唯人格属性化,法益保护原则反向类型化,框定法益保护的基本范围.在规范上,寻找法益保护原则的宪法关联,保障法益保护的基本能力.进而通过比例原则的适用审查刑法立法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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