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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错案承担赔偿责任?(外一则)

         

摘要

案情:1996年,某区法院的法官周某承办某县选矿厂诉该县建材公司经济纠纷案。在诉讼期间,根据选矿厂的财产保全申请,周某于9月6日裁定查封了被告公司价值23.01万元的财产。事后,上级法院审理认定,区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存在"查封时间过长、超标的查封和查封财产保管不善"等错误。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据此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由区法院赔偿受害人建材公司经济损失103675.3元。在高级法院的赔偿决定作出后不久,区法院监察室作出了"通知",决定由主审法官周某个人承担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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