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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编纂的亮点之一,但仅有的6个条文存在表述不明、指代不清、规范不够、制度衔接不足等问题,需要立足民法解释学原理,结合法条文义、立法目的、用益物权基本制度、社会效果等方面对居住权规则作进一步解释,以促进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基于居住权的身份属性,可以通过分层类型化扩张的路径将主体范围分为基于伦理性而形成的、基于工作学习环境而形成的、基于政策而形成的三类身份关系,既为居住权立法"缺失"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等规定提供解释依据,又利于避免道德风险;同时,基于体系解释和保护居住权人利益与维护交易安全的社会效益角度,遗嘱设立居住权时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以附加继承人积极配合公示的义务。在目前进行司法解释清理的背景下,应当增加司法裁判创设居住权的形式,并在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发挥意思自治功能,以丰富居住权制度适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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