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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归属中的适用及其理论基础

     

摘要

一.登记对抗制度的缘起就大陆法系而言,登记对抗制度起源于法国民法。在法国民法中,契约本身便将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从让与人转移至受让人,并不需要有其他的形式要件,在标的物尚未交付的情形下,财产所有权即转移至受让人手中。只是,此时,将物保留在自己手中的让与人不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而仅仅是一个持有人,是'为已经成为所有权人的受让人的利益'而持有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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