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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后效力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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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CONTENTS

0引言

0.1 研究背景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0.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0.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1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后效力认定的基本理论

1.1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产生的法律问题

1.2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特殊性

1.2.1仲裁条款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1.2.2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理论

1.3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的支持理论

1.3.1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的争议

1.3.2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对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的影响

2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后有效性的判定内容

2.1承运人将仲裁条款有效并入提单

2.1.1仲裁条款有效并入提单的形式条件

2.1.2仲裁条款有效并入提单的实质条件

2.2提单持有人存在仲裁的意思表示

2.2.1提单持有人面对仲裁条款的可能情形

2.2.2提单持有人存在仲裁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

3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后效力认定的比较分析

3.1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主要认定依据

3.1.1提单中须以明确措辞表达仲裁合意

3.1.2 提单明确记载特定租约信息

3.2 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认定评析

4我国关于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后效力认定的完善

4.1 完善我国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法律条文的建议

4.1.1《仲裁法》第16条关于仲裁协议形式的完善

4.1.2《海商法》第 95 条明确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制度

4.2 关于我国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认定司法实践的建议

4.2.1 减轻司法管辖权的刻意保护

4.2.2 统一司法判定依据

4.3完善我国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后效力认定的其他途径

4.3.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实践

4.3.2针对仲裁条款并入提单问题制定司法解释

4.3.3针对提单出台《提单法》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和学习经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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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最重要的单据之一,具有货物运输合同的属性,作为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是约束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最直接有效的证据。提单条款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来源,双方当事人受提单条款的约束。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往往会在签发提单时,选择并入先前与承租人协商签订的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但是一旦提单被流转到第三人手中,此时提单持有人已经不是原租约的当事人,由于仲裁条款的独特性质,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效力就会引发争议。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实质上是租约双方的当事人签订的,它是通过提单中的“并入条款”才并入到提单中的,提单持有人并非协商确定租约仲裁条款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很难确定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当然生效。但是由于提单制度的特殊性,以普通的合同理论否定提单制度的特性是不当的。
  随着海事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仲裁凭借自身的高效、便捷优势已经成为海事领域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可仲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在不断扩大,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正在逐步扩展到并入仲裁条款的提单。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术以及实务界争论的焦点。目前,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并对提单持有人有效力得到了包括世界海事大国在内的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只要提单并入条款符合一定的并入要求,法院会支持并入的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但各国对待该问题的认定各有不同。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的国家要求提单中须以明确措辞表达仲裁合意;以美国为主要代表的国家则规定,提单中须标明特定航次租约且提单持有人了解并入事实。中国作为海事大国至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有关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的认定标准,本文通过对世界海事大国针对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的认定进行比较分析,结合中国国情提炼出中国针对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的认定标准,指出中国在认定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时,须要求在提单的正面标明特定航次租约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且并入措辞明确表达仲裁条款并入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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