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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生效规则修正

摘要

我国现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生效规则的立法不符合法理且存在冲突,应作如下修改:一是废止《担保法》第78条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3条,明确股权质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二是《物权法》中应删除股权质押公式方法的规定,只需原则上规定其应与股权的流转方式相一致即可.三是《公司法》中应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自由出质,质权自股东名册记载股权出质事实起生效,工商行政部门出质登记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完善股东名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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