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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公司法的影响与续造

摘要

按照现行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司法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不具有合法制度生成空间,但这个序列外的文件却在续造着公司法的规定,并起到序列内法律和法规无法起到的规范作用,统一地方法院裁判,并且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采纳了地方法院解释性文件中的某些规定.为此,对于公司法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应正视其制度正效益,在尊重其存在的基础上对其制衡,以充分发挥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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