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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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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及目标

四、本文的研究创新性

第一章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概念界定

第一节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内涵

第二节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外延

第三节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分类

第二章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现实需求

第一节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产生原因

第二节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现实作用

第三章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法律属性

第一节地方高院的地位与职能

第 二 节 “两高”规范性文件对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定位

第四章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研究样本

第二节实证分析(一)— 以上海高院146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为样本

第三节实证分析(二)— 以广东高院37件批复性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为样本

第四节主要结论

第五章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化路径

第一节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性困境”

第二节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化依据

第三节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化规制

第四节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化保障

第 六章 结论

一、研究结论的归纳

二、研究内容的意义

三、可能存在的不足与展望

参考文献

附 录 一

附 录 二

附 录 三

附 录 四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附 表 三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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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发文禁止地方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但地方高院仍然继续发布了大量至今有效的此类文件,其中相当部分在各自辖区的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这是否说明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具有一定的现实需求及合理性?如是,这些现实需求及合理性是什么?其次,在现今法制框架下它们有哪些制度缺陷?应如何对其进行合法化规制?解决好这些问题,有助于地方审判工作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的彰显和法律适用的统一。
  本文研究认为,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存在有时域、地域、体制和制度等原因,其在地方审判实践中具有去“内卷化”、积极司法、制度试验等独特作用。对地方高院地位职能和“两高”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解读表明,地方高院具有制定指导地区案件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为空间。
  本文以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性困境”为切入点,为其合法化规制构建了包含“承认司法解释权的宪法赋予”、“区分有效解释与无效解释”、“地方高院‘过渡性’专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权”等内容的制度进路,并在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了规范性制定、定期性清理、系统性监督等合法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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