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浅析韩国动产担保登记以两种公示方法的冲突为中心

浅析韩国动产担保登记以两种公示方法的冲突为中心

摘要

韩国于2012年开始实施《动产担保法》后至今,动产担保权的利用率非常高,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难题.动产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担保登记采取的人的编成主义,虽然用担保登记的方法公示动产的状态,但是仍然不能避免与善意取得之间的矛盾.因为动产担保法第32条准用民法的善意取得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对"无权处分"的解释解决这两个法条之间的矛盾.这也是动产公示的两种方法,登记与占有(交付)之间的冲突问题.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