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外观保护理论及其在我国民法典中的设计

摘要

权利外观保护理论并非以罗马法为摇篮,其源流应该追溯到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过程之中;权利外观保护应是一项原则,而非制度.权利外观保护结构中的共性因素--事实上之外观、善意和实施交易行为--可以作为法官裁判时的参考因素,但"本人与因"不应作为权利外观保护结构中的共性因素,其仅为具体规则设计时可以加以考量的个性因素.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在总则部分规定权利外观保护的一般条款,该条款可以表述为:"第三人合理信赖权利外观而与非真实权利人为交易行为时,其所取得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自身的适用应当遵循穷尽原则,并同时关注其适用中的配套机制,以求实现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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