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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之于要物合同效力探究——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为分析对象

         

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对我国《合同法》中法律用语适用冲突问题予以协调,规定交付作为要物合同的成立要件,实现了我国关于交付之于要物合同效力的统一和转变,是对罗马法历史的承继。由于近代契约自由意识增强,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致使新旧合意并存、双方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情形的出现,产生信任危机,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在无偿属性基础上进行了有偿属性的演化,交付原本的警告功能和后悔权属性应予以重新审视;交付作为要物合同之成立要件,根据体系解释,并不符合《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要物合同应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交付作为要物合同之生效要件,并根据有偿与无偿属性对交付功能进行区分,符合契约自由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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