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1问题的提出
1.1讯捷公司诉蜀都公司案
1.2菱重公司诉三三零四工厂案
1.3问题的提出
2预约产生的义务
2.1预约义务与必要条款制度
2.2缔约义务
2.2.2从预约的目的看预约义务
2.2.3从现行法规定看预约义务
2.2.4从比较法的经验看预约义务
2.2.5从保护守约方利益看预约义务
2.3磋商义务
2.3.1磋商义务的产生方式之一:约定
2.3.2磋商义务的产生方式之二:推定
2.3.3磋商义务的履行
2.4预约义务的例外
2.5小结
3违反预约所产生的责任的性质
3.1预约制度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3.2本约的缔约阶段产生的不同责任情形
3.2.1预约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区别
3.2.2仅产生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
3.2.3仅产生预约的违约责任
3.2.4两种责任的竞合
4预约继续履行责任的适用
4.1缔约义务继续履行的合理性探讨
4.1.1缔约义务继续履行与合同自由
4.1.2缔约义务继续履行与人身强制
4.2磋商义务继续履行的合理性探讨
4.3缔约义务继续履行的方法
4.3.1判决代用
4.3.2法院主导缔约过程
4.3.3法院代为填补漏洞
4.4缔约义务继续履行的条件
5预约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
5.1以信赖利益或履行利益为标准
5.2以所受损失与所失利益为标准
5.2.1所受损失的范围
5.2.2所失利益的范围
5.3损失赔偿的限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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