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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预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287条为中心

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1问题的提出

1.1讯捷公司诉蜀都公司案

1.2菱重公司诉三三零四工厂案

1.3问题的提出

2预约产生的义务

2.1预约义务与必要条款制度

2.2缔约义务

2.2.2从预约的目的看预约义务

2.2.3从现行法规定看预约义务

2.2.4从比较法的经验看预约义务

2.2.5从保护守约方利益看预约义务

2.3磋商义务

2.3.1磋商义务的产生方式之一:约定

2.3.2磋商义务的产生方式之二:推定

2.3.3磋商义务的履行

2.4预约义务的例外

2.5小结

3违反预约所产生的责任的性质

3.1预约制度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3.2本约的缔约阶段产生的不同责任情形

3.2.1预约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区别

3.2.2仅产生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

3.2.3仅产生预约的违约责任

3.2.4两种责任的竞合

4预约继续履行责任的适用

4.1缔约义务继续履行的合理性探讨

4.1.1缔约义务继续履行与合同自由

4.1.2缔约义务继续履行与人身强制

4.2磋商义务继续履行的合理性探讨

4.3缔约义务继续履行的方法

4.3.1判决代用

4.3.2法院主导缔约过程

4.3.3法院代为填补漏洞

4.4缔约义务继续履行的条件

5预约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

5.1以信赖利益或履行利益为标准

5.2以所受损失与所失利益为标准

5.2.1所受损失的范围

5.2.2所失利益的范围

5.3损失赔偿的限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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