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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特殊职责人员的规制类似于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的“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除了法条明确列举的“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五类行为人之外,还包括与这五类特殊职责相同或相类似的处于优势地位的人。本罪中性关系的范围包括奸淫和猥亵,奸淫除了性交之外还应包括口交、肛交等行为在内。本罪属于身份犯,成立本罪不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从被害人自主意愿的角度来看,本罪与强奸罪是互斥而非包容关系,被害人的意愿未被完全剥夺,仍有权衡利害的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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