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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诉讼制度 加强人权保障

         

摘要

旨在完善诉讼制度、强化人权保护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通过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上确定其已构成犯罪,废除了免予起诉,确定了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制度;通过明确辩护人的资格及限制条件,将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时间提前,赋于辩护人较为充分的诉讼权利,健全了辩护制度;通过适当降低逮捕的条件,调整拘留的主体、对象和条件,完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有关内容,废除了收容审查,完善了强制措施制度;通过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控告、起诉、申请抗诉等权利,拒绝权,被告知权、财产返还请求权,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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