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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使用价值”来论证和定义“价值”——读《也谈价值的哲学本质》有感

     

摘要

正 郑庆林同志在《也谈价值的哲学本质》(载《哲学研究》1992年第11期,以下简称郑文)一文中,对王玉樑同志的《客体主体化与价值的哲学本质》(载《哲学研究》1992年第7期,以下简称王文)一文提出商榷,批评其将“价值的最一般的本质”规定为“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主张用“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或“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来定义“价值”。虽然我们也象郑庆林同志一样,不赞成把“价值”理解为“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但拜读了郑文之后,却有这样一种感觉:它对于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的理解、定义及其论证,明显地缺乏合理性而难以让人信服。考虑到这种不合理的论证和定义方式在国内价值论研究中原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以郑文为例提出几点商榷意见,不当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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