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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财物当遗忘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以邮局柜台等半公开场所为例

     

摘要

遗忘物本属于他人财物,只是处于暂时被遗忘的状态.我国刑法264条规定,盗窃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而刑法270条明确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那么,如果误将特定场所他人财物当作遗忘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尤其是在银行柜台、邮局柜台等半公开场合之下,应当如何认定呢?本文以案例为引,逐层分析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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