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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商行为民商法调整的应然逻辑——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为例

摘要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则以民事主体的简单独立表意行为为原型,以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公平合理、事后救济为基点,相应的理论解构与规则设计都具有鲜明的行为主义特色.但诸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之类的复杂商行为往往与商事领域的某些独特结构紧密相连,其权利义务安排和利益交换结果都深受特定结构的影响.这些“结构性商行为”的表意行为外观之下所隐含的结构性关系是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则的调整功能所难以企及的.基于“结构性商行为”调整的特殊制度需求,相应的规则设计应当充分回应其所具有的结构—行为复合性,采取法律行为调整与法定主义调整、实体性控制与程序性控制相结合的模式,依赖于多种类型法律规则的相互配合,妥善处理民法规则与商法规则的适用关系,注重特别救济程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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