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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欠缺真意的意思表示之效力

     

摘要

故意欠缺真意的意思表示包括真意保留、戏谑表示和虚伪表示三种情形.传统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对其效力的处理存在不足,需要加以完善.在真意保留的情形,应该就表意人对受领人为真意保留的目的之善意与否而做出不同规定,并将相对人明知其真意保留和应知其真意保留在法律效果上等同视之.在戏谑表示的情形,对受领人的信赖保护需以其无过错地信以为真为前提,在表意人明知对方无过错地信以为真而故意不告知时,其法律效果应该加以区别对待.在虚伪表示的情形,其无效不影响其背后隐藏的法律行为之效力.这三种情形在无效时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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