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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三个部门《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做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该通知和本市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一河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中央在沪地方集体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资产核实工作由区县税务局和第四、第五分局审核后根市财税局审批;区县属企业和其他企业由区县税务局和第四、第五分局审批后报市财税局备案。(二)对1993年7月1日以前固定资产清理盘盈。盘亏挂在帐上尚未处理和清理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相抵后净额较大而当年处理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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