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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碰撞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认定--马某、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为例

         

摘要

[案情]2019年5月2日21时30分许,马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刘某,从大通县极乐乡白崖村到后庄村,,沿极乐乡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后庄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王某驾驶的青A****H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致刘某、马某倒地。后被害人刘某起身自南向北横过公路时,被沿极乐乡公路自东向西行驶的李某驾驶的青A****E号小型轿车碰撞,致刘某再次被撞倒在地。被害人刘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4日死亡。经司法鉴定,刘某系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等,导致急性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大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研究认定,马某、李某共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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