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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兼论信赖原则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刑法》第133条修正为将责任认定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其理论渊源是信赖原则的具体应用。针对目前责任认定存在由公安机关主导,法院的审判成为走过场的程序性活动的弊端,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可由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而无须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法院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情来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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