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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土司传》订误七则

     

摘要

《清史稿》纂修仓促,因而错误较多,这是人所共知的。此前已有诸多文章纠正其中之错误,本文也就所见《土司传》中的错误七则,加以订正。1.《土司传一·湖广土司》在谈及施南府沿革时,称:“(雍正)十三年,施南宣抚司覃禹鼎以罪改流,于是忠峒土司田光祖等并请改流,乃以十五土司并原设恩施县,特设施南府。”《清史稿》卷512《土司传一·湖广土司》,中华书局,1977,第47册,第14209页。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所谓雍正十三年(1735)施南宣抚司覃禹鼎以罪改流;一是在此影响下,忠峒等十五位土司自请改流。实际上,这两件事均不在雍正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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