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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内“合法”与“合理”二分之质疑

     

摘要

正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6条,规定了四种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其中第2项规定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此处,"合理"与"合法"在字面上被截然分开。然而,由于通说的"合法"与"合理"含义不清、界限不明,非常容易招致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频频驳回。如果法官经常假道"合理性问题"逃逸,难免会导致法院权威降低、信访案件增加等诸多不良后果。这不能不让人质疑上述规定的正当性,凭什么在行政诉讼法内区分"合法"与"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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