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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价格协同行为的认定研究——以艾司唑仑药品垄断案为例

             

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三种形式,包括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世界反垄断执法经验和趋势表明,随着竞争法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执法力度的持续加大,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意识和反调查技巧也随之提高,通过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和决定实施垄断协议的显性垄断行为,逐渐向难发现、难识别、难取证、难定性的隐性垄断行为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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