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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

         

摘要

200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向全国各仲裁理论和实务机构发出法民四(2006)第13号文,就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和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所作出的“法院裁定”,以及是否可以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利的问题提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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