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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权”行使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

     

摘要

由于执法、司法活动等都离不开对法律的理解与解释,因而“法律解释权”的存在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没有法律解释法,这就难以把实际存在的解释权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面.“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对“法律解释权”进行规制、矫正的宪法原则.在我国的法律解释法没有出台以前,需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融入法律思维或者法律方法之中,以防止“解释权”的误用、滥用.法律思维不仅包括根据法律的思考,还包括对人权价值、制度的尊重以及对法律思维规则的遵守.这是在不改变现有体制机制的前提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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