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调解》 >“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摘要

2006年8月,王霞退休后到北京某物业公司从事信报员工作(报刊收发),双方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2010年10月,王霞工作的小区实现通邮取消了信报员岗位,王霞被解聘,于是王霞多次大闹物业公司。王霞认为,自己2006年8月至2010年10月从事小区信报收发工作,期间所有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均未休息,物业公司应按劳动法规定补发节假日、双休日工资31680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