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人民司法 >对金钱质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对金钱质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设立质权的保证金账户资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在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实现之前,不得对账户资金划扣。质权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冻结措施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质权人需实现优先受偿权,可在质权行使条件成就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直接参与执行财产分配,获得优先受偿。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