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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格尊严、祭奠权保护以王家凤诉王家山人格权、祭奠权案为例

摘要

近年来,各种新类型的人身权益案件层出不穷,虽然目前的民事立法对人身权益的保护比较谨慎,并没有"与时俱进"地丰富具体人格权种类,然而司法实践在人身权尤其是民事立法所没有具体规定的人身权益上却表现了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对人身权益给与了更加广泛的保护.如何正确地对这些人身权益予以保护是当前面临的一大司法难题,司法实践应当首先改变先认定权利后确认侵权的思维模式,建立起对法益的侵害也可构成侵权的思想,还需要审判中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深入的利益权衡之后,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配,并结合通识性经验和法院原则得当地进行自由裁量.rn 纵观人身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保护没有明确规定的人格利益时依据及法律适用方法都很不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法律拟制,在一般人格利益保护的问题上,我国司法机关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将有关的人格利益解释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而进行法律适用。但问题是如果深入分析就会发现,此案中所侵害的主要并不是或者根本就不是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或者身体健康权。2.避开法律规则,利用法律原则来判案,如以《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等法律原则作为认定责任成立的依据。3.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侵权行为,主要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要依据;4.调解结案,法律依据不明,在非典型人格利益侵权的问题上因为实证法中难以找到请求权基础,但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公平,于是司法机关就“着重调解”,以便回避判决时必须“依法”判决这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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