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
质权人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25989篇;相关期刊103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政法论丛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质权人的相关文献由165位作者贡献,包括叶昌富、李军、王瑛等。
质权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25989篇
占比:99.95%
总计:326143篇
质权人
-研究学者
- 叶昌富
- 李军
- 王瑛
- 丁伯顺
- 丁明丽
- 于名高
- 何世俊
- 何敏
- 余道业
- 冯俊萍
- 冯建平
- 刘剑
- 刘岱
- 刘文静
- 刘烜宏
- 刘翔玲
- 刘胜红
- 刘静
- 刘鹏
- 华军1
- 卢克贞1
- 史晓娟
- 吴珍隆
- 周一平
- 周小昀
- 周文海
- 唐烈文
- 姚彬
- 姚树林
- 姚红
- 姜丽勇
- 姜亚兰
- 姜亚兰2
- 姜发根
- 孙宝民
- 孙淑云
- 孙自如
- 孟凤英
- 宋乐
- 宋锡祥
- 宗家谱1
- 富琪
- 尹玉晗
- 屈芥民
- 岳琴舫
- 崔煜晨
- 干胜道
- 张庆东
- 张德山
- 张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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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玉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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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股权质押因为其容易获得、手续便捷、不丧失管理权的优势深受企业的喜爱,但是股权质押中也存在对质权人不利的风险,如因质权人能力不足造成的事前法律风险、因管控不力造成的事中法律风险、因制度缺陷造成的事后法律风险等,对于质权人来讲都是不利的存在,如何对质权人权利进行保护,预防质权人权利损害的发生,正逐渐成为学界关心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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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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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股权质押衍生出的一种新型的证券业务,因具有改善个人和企业融资困境的优势受到了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大股东的青睐。随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不断增加,质权人作为交易中的资金出借方,面临着较大的市场和信用风险,此时对其所具有的强制平仓权、提前回购请求权等权利进行保护显得尤为关键。基于此,文章以长江证券资管和乐视网为例,着眼于质权人的主要权利,在分析质权人权利保护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权利保护建议举措,期望为质权人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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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发〔2021〕9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相关工作,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该股票已设立质押且质权人非案件保全申请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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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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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以房产为抵押物,或是以房租为应收账款质物的银行信贷业务中,房租部分是作为抵押物的孳息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还是作为质物由质权人优先受偿这样一个权利竞合问题,实践中时常发生争议,并可能导致商业银行因受偿顺位在后而难以获得债权清偿。本文结合实践审判案例和民法典最新规定,分析不同场景下的权利人优先受偿规则,并据此提出商业银行在相关业务办理时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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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兵;
丁明丽;
干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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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高比例、频繁的股权质押融资,因出质人债务违约、股价下跌等多重因素诱发股权质押风险,从而导致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质权人遭受巨额损失,引发监管层、实务界与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在回顾股权质押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以质权人为视角,系统剖析质权人股权质押风险的现状与诱因,并从多维度降低质权人股权质押损失角度提出具体防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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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海;
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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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动产质押监管的合同性质、法律关系以及质权人与监管人的义务和责任等问题的认识仍然不一,部分内容甚至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在研究动产质押监管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实践案例,建立法律关系模型,深入剖析质权人、监管人等相关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并针对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司法困境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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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学成1;
宗家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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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区块链、互联网+等技术在我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是技术进步环境下的相关法律问题。电子仓单作为企业的一种融资的渠道,具有流通性强的特点,同时由于电子仓单是企业与银行共同建立起的交易方式,而银行具有较高的保障性,因此基于银行所建立起来的电子仓单系统具有较高的安全系数,在票据市场上可作为信用工具和支付工具来进行融资担保。电子仓单与质押渠道相结合,是企业有效的融资担保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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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彬;
时文娟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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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应收账款本质上属于债权性质,物权法首次明确其可用作权利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主要表现方式之一,作为新型的融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需满足法定的条件.应收账款质权的取得,除书面合同与公示外,尚需质押标的应收账款的特定化.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在法律实践中亦趋于方便化,质权人可直接请求出质债权的债务人给付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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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树林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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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关于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有不同规定,《担保法》、《物权法》和《票据法》以及各法的司法解释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票据质权设立方式,为此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了不同的裁判依据.关于交付的效力,学理上有认为成立物权法上的票据权利.关于背书的效力,学理上有两种观点,其一,背书为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其二,背书为票据质押的对抗要件.笔者认为,物权法上的票据权利一说,质权人请求权基础不明,票据关系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因此该说并不成立.背书的对抗效力一说,无论从对抗力还是善意第三人而言均不成立.因此,在未来民法典物权法编制定过程中,应保持票据质押设立形式与票据法规定的一致性,明确规定票据质押必须以背书形式设立,采用背书形式既是票据行为文义性的体现,同时更有利于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