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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可以合理拒绝托运人的回运请求

     

摘要

【裁判要旨】在货物起运后、到港前,托运人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要求承运人办理货物退运,承运人对此有义务配合,但是该义务并非无条件的,承运人可提出合理抗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人提货,承运人将货物卸入目的港仓库,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交付与管理义务得以终止。托运人若认为承运人拒绝配合货物回运、对货物管理不当,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应由托运人承担证明其主张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托运人原因无人提货,导致货物被海关拍卖,承运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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