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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无人提货风险规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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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目的港无人提货概述

(一)目的港无人提货含义

1.目的港无人提货形态

2.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原因

3.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特征

4.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影响

(二)《鹿特丹规则》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相关规定

1. 《鹿特丹规则》规定的积极意义

2. 《鹿特丹规则》规定的完善

(三)金融危机下目的港无人提货现象的鲜明特征及严重后果

1.鲜明特征

2.严重后果

二、目的港无人提货“损害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权利主体的界定

1.承运人是无人提货“损害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2.实际承运人是无人提货“损害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二)责任主体界定

1.收货人是无人提货“损害请求权”的责任主体

2.托运人是无人提货“损害请求权”的责任主体

3.控制方是无人提货“损害请求权”的责任主体

三、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规避

(一)承运人对风险的规避

1.承运人减损义务

2.行使卸货权

3.行使留置权

4.行使提存权

(二)解决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的建议

1.民商事法律及《海关法》对《海商法》的补充

2. 《鹿特丹规则》对《海商法》的借鉴作用

3.船东/承运人投保保赔保险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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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纠纷,成为当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案件中不断增长的一类,尤其是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更是屡见不鲜。目的港无人提货不仅损害了相关方的利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航运贸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的欠缺,目的港无人提货业已成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论文通过对搜集案例的整理归纳,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探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规避问题;论述承运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及收货人、托运人、控制方作为责任主体的法理基础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分析承运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可以采取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正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对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进行概述分析。首先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界定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含义、形态并阐述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发生的因为、特征以及影响。其次,通过分析《鹿特丹规则》中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的规定,阐述其积极意义及不完善之处;随后,分析由于受当前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航运市场异常惨淡,使得目的港无人提货现象呈现出更鲜明的特征及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二章重点探讨目的港无人提货“损害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及责任主体。通过对权利主体及责任主体的界定分析,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作为权利主体的承运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合法利益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三章分析了对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承运人可以采取的规避手段,解析民商法律和《海关法》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及《鹿特丹规则》在处理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上的冲突及补充作用,探讨为解决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解脱承运人的困境,需要相关各方共同的努力。包括民商法律的改进,民商法律与海关行政管理规定的协调,并借鉴《鹿特丹规则》及保赔险的保护作用,以期提高当事方自身的法律意识。同时对《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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