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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目的港无人提货概述
(一)目的港无人提货含义
1.目的港无人提货形态
2.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原因
3.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特征
4.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影响
(二)《鹿特丹规则》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相关规定
1. 《鹿特丹规则》规定的积极意义
2. 《鹿特丹规则》规定的完善
(三)金融危机下目的港无人提货现象的鲜明特征及严重后果
1.鲜明特征
2.严重后果
二、目的港无人提货“损害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权利主体的界定
1.承运人是无人提货“损害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2.实际承运人是无人提货“损害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二)责任主体界定
1.收货人是无人提货“损害请求权”的责任主体
2.托运人是无人提货“损害请求权”的责任主体
3.控制方是无人提货“损害请求权”的责任主体
三、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规避
(一)承运人对风险的规避
1.承运人减损义务
2.行使卸货权
3.行使留置权
4.行使提存权
(二)解决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的建议
1.民商事法律及《海关法》对《海商法》的补充
2. 《鹿特丹规则》对《海商法》的借鉴作用
3.船东/承运人投保保赔保险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