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54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教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34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688篇;相关期刊334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中国航海学会内河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2004年学术交流会等;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文献由578位作者贡献,包括郭广辉、魏永征、崔建远等。
过错责任原则
-研究学者
- 郭广辉
- 魏永征
- 崔建远
- 杨立新
- 郭声龙
- 唐菀阳
- 乐怡
- 冯晓青
- 刘吉龙
- 刘浪
- 叶保春
- 吴伟
- 周彬
- 夏秀渊
- 孔祥健
- 孙令
- 张俐
- 张同斌
- 张在范
- 张庆东
- 张维
- 曹登润
- 杜莉诗
- 杨洁
- 沈雪平
- 王斌
- 王晓岭
- 王洪成
- 王雷
- 程啸
- 程喆
- 程蓉
- 童宪明
- 翟羽艳
- 胡小凡
- 贺翀
- 赵保元
- 邱曼丽
- 钱静
- 陈军
- 黄利群
- 黄璐
- 丁丽瑛
- 丁燕
- 严世林
- 乔瑞堂
- 于晓丽
- 仇永贵
- 仇爽
- 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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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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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解决无人船碰撞责任归责原则选择的争议,从法律规范的法理基础、价值选择及适用效果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无人船碰撞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更具合理性。无人船碰撞责任坚持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明确无人船所有人在配备相关人员时和在系统维护中,以及岸基操控人员管理和驾驶无人船时的过错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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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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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并不是现代法律的创设,而是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吸收融合并不断完善的结果。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规定虽然应趋于完善,但学界对于其理论依据却众说纷纭,其实溯及源头,其内在依据载于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的原则下,善意取得制度均衡了各方行为人的利益,既维护了财产静的安全,也维护了财产动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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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彤;
焦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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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人们遵守着法律、道德、规则和习惯等组成的“契约”,社会在无数个体遵守社会秩序下有序运转。当社会交往中我们与他人发生“摩擦”——出现权利受损或侵犯他人权益时,一般情况下“谁有过错谁来担责”是社会共识。基于此,遵守社会秩序的人们各司其职、各行其道,在规则意识引导下,每个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在以充分谨慎的注意参与社会生活的同时,个人正常生活的自由亦应得到保障,不应被苛责承担正常理性可预知范围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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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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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患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我国在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中用一整章的内容来规定医疗纠纷.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章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在民法典生效后,侵权责任法随即废止.正确的把握我国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规则和赔偿原则,已成为处理和调解医疗事故的必须,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医疗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现实中司法实践对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进行浅析,并提出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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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凌涛;
胡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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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因蜜蜂蜇人引发的纠纷、诉讼越来越多,然而由于情况有别、诉求不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范的适用存在争议,故处理情况也不尽相同.鉴于此,文章以我国民法中的三大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为基点,分析各种情形下蜜蜂蜇人的责任承担,希望对相关实务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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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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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产质押监管是为动产担保融资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既包括静态质押监管,也包括动态质押监管.质押监管模式可分为自有监管和输出监管模式.质押监管协议仅存在于监管人和质权人之间,质押人为第三人.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是无名合同,依其内容准用与其合同性质最为相近的法律规定.监管人在质押设立和质押存续时的质押监管义务在不同模式下不同.当监管人违反质押监管义务,并符合过错归责原则时,认定监管人具有质押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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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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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在我国侵权法中,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过错推定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以有法律规定为适用前提(《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第11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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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维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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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到通过设立善意取得制度从而限制所有权,这些变化主要是因为我国从小农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所转所转变而形成的。本文想要解答的问题是: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善意取得制度的嬗变。本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视角,仔细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被大众所接受的原因并重点探究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在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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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冰;
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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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传统民事责任制度面临挑战,主要体现在两点:人工智能产品能否成为民事责任主体争议较大和传统归责原则适用于人工智能产品存在困境.关于第一点,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自主决策和独立行为能力,应赋予其法律人格,但由于它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限,仅能享有有限法律人格.关于第二点,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于人工智能产品自主实施的侵权案件,适用产品责任被侵权人则难以获得补偿.鉴于此,我国亟需构建人工智能产品民事责任制度,可以考虑从三个方面着手:赋予人工智能产品有限法律人格,确立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对人工智能产品进行特殊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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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永贵
- 《中华医学论坛会》
|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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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医疗侵权诉讼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对无过错医疗诉讼中有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院承担责任.这一混乱的司法现状严重地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而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论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施行使得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将使医疗侵权诉讼纠纷大量增加,使医方疲于应付,若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医疗机构将承担不利后果或败诉.同时从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大幅度提高,赔偿项目达到十一项,这一规定将使医疗纠纷诉讼数量和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大幅攀升.这些新规定又进一步加大了医方的责任和负担,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很有必要对医疗侵权诉讼中民事责任的归责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民事审判政策、地方法院规定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医疗侵权诉讼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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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莺
- 《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第十三次学术年会》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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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重视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被诉诸于法律,但在相似的案例中,法官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却采取不同的做法,理论界也未有定论.对此,笔者认为医疗纠纷中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并进行了一定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