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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应不予执行

     

摘要

【裁判要旨】担保人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人虽然在公证借款合同中约定以房屋进行抵押担保,但在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并未设立,债权人对房屋没有变价处置权和优先受偿权。在担保人无其他保证责任约定的情况下,执行证书仍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属于载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应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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