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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评判及刑罚处罚的必要性

     

摘要

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永康、张春明。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陕西省紫阳县双安镇林本河村村民袁显兵购买了一辆机动三轮车。袁显兵未取得驾驶执照,也没有办理车牌和购买保险。2013年2月21日,袁显兵酒后驾驶该无牌照三轮车,被时任紫阳县交警大队蒿坪交警中队队长马永康、教导员张春明等人查获。蒿坪交警中队民警把袁显兵带至双安镇卫生院进行血液抽样、送检,并将袁显兵带至嵩坪中队询问,询问结束后,马永康让袁显兵回家等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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