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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摘要

某甲、某乙系叔伯兄弟,某甲父,某乙父原同住××市××街57号,早年就分家另居。乙父分得北屋5间,甲父分得南屋2间(后倒塌)。解放初,乙父将北屋东头2间以81.75元典当给王×,1962年赎回。次年乙父将赎回的房屋借与甲父居住,并向甲父借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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