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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代行告诉权的几个问题

     

摘要

我国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行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在通常的情况下,告诉权由被害人自己行使,但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时,可由人民检察院代为行使。然而,由于检察机关代被害人行使告诉权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不多,导致实践中出现此类问题时检察机关和法院都不好把握,笔者拟就检察机关代被害人行使告诉权中的几个问题阐述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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