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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摘要

一直以来,人们对管辖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往往是从法院的角度进行的.由于民事纠纷的私权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应当对权利的行使有足够的自由.因此,我国地域管辖制度应当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为基本原则.这不仅是指在地理位置上管辖法院的设置要方便当事人诉讼,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整个地域管辖制度的设置上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方便,当事人的合意将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得到全面尊重,重新设置合意管辖制度;要求在我国确立应诉管辖制度,当然应诉管辖制度的建立,还有待于相关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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