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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28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77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710篇;相关期刊176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学家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决策论坛——企业行政管理与创新学术研讨会、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第一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等;地域管辖的相关文献由261位作者贡献,包括郭翔、高警兵、张国林等。

地域管辖—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77 占比:27.95%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40%

专利文献>

论文:710 占比:71.64%

总计:991篇

地域管辖—发文趋势图

地域管辖

-研究学者

  • 郭翔
  • 高警兵
  • 张国林
  • 王次宝
  • 薛腾
  • 陈娇
  • 万宗瓒
  • 何惠芳
  • 刘梓浩
  • 刘生龙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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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唐博
    • 摘要: 当前我国打击网络犯罪面临着犯罪地管辖模式失灵、指定管辖失范以及并案侦查缺乏监督三大管辖问题,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思路不科学、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外部监督乏力和诉讼保障制度不健全。对此,应当在坚持以犯罪地为中心的基本管辖原则下,明确指定管辖范围和程序,探索一定程度上的集中管辖,同时强化法检监督制约和程序制裁,以期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
    • 李晓云
    • 摘要: 存单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直接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2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两个司法解释条文的适用,进而引出新法旧法如何适用、是否构成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等一系列问题。实际上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条文所体现的“法定履行地规则”和“特征履行地”规则,并非完全对立排斥,而存单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确定地域管辖则更为合理。
    • 张嘉军
    • 摘要: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地域管辖是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地域管辖一般性原则建构的。实证观察发现,对于侵权行为诉讼地域管辖的三个连接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结果型”。1991年,民事诉讼法将“被告住所地”增加为侵权行为诉讼地域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并不契合。我国侵权行为诉讼地域管辖连接点在设计时主要基于“两便原则”,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收集、固定证据以及法院勘察证据等的便利性。未来重塑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地域管辖时,在理念上应当置入诉讼标的、证据与法院距离亲密度这一内容;在连接点上可以去除“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而以纯粹性的“结果发生地”为基准,对跨区域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行集中管辖。
    • 摘要: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规定。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管理区域确定其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及其所属部门在各自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是解决行政处罚权的“块块”划分问题。
    • 陈如超
    • 摘要: 为了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侦查管辖之间的结构性冲突,刑事司法在横向上发展出“多地共管”“人案关联”的“大侦查管辖”格局,在纵向上建立起侦查管辖决定审判管辖(包括起诉管辖)的“侦查管辖中心”模式。但大侦查管辖格局导致不同地域公安机关的横向管辖冲突,侦查管辖中心模式又引发公检法机关的纵向管辖争议。考虑到公安机关条块分割的侦查体制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的现实困境,大侦查管辖仍是刑事司法当前相对合理的选择,但应优化地域管辖与指定管辖制度,减少不同地方公安机关之间的横向管辖冲突;同时,刑事司法需要把“以侦查管辖为中心”调整为“以侦查管辖为导向”,承认侦查管辖的指引功能,但应完善公检法机关的纵向管辖争议协调机制。
    • 申基成
    • 摘要: 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增加的司法环境下,法院在受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忽略了“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纳入管辖连接点的前提条件———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所借助的信息网络能够覆盖原告住所地,通过机械适用?民事诉讼法?“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将某些信息网络覆盖不到的原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破坏了“原告就被告”一般原则与“侵权行为地”特殊规则之间的平衡,背离了地域管辖中“两便原则”的精神,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同时也增大了权利人滥用诉权的可能性,加剧了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
    • 周立勤
    • 摘要: 在司法实务中,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不同理解.从该条的历史演变可见该条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因信息网络侵权导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案件.但“信息网络侵权”一词含义过于泛化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同时,涉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销售行为包括“信息发布”与“交付行为”两部分,虽两部分侵犯了不同权利,但在管辖确定之时存在“捆绑效应”;此外,虽然地方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要使得司法审判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第二十五条进行区别适用.
    • 李硕
    • 摘要: 近些年,有关民事执行的相关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关注,虽然“重审判轻执行”的问题有所缓解,但是关于民事执行管辖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远未完善,存在诸多的问题,执行管辖制度的缺失对我国的执行工作有重大的不利影响。为了解决这一实际困境,本文从对我国执行管辖制度的分类标准及连接点、重复立案、跨区域执行、行为给付义务、再申请执行和执行级别管辖这六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民事执行管辖制度中现存的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对上述问题提供应对建议,通过加强信息化的建设、调整民事执行地域管辖规则和借鉴他国的交付执行文制度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管辖制度,形成健全的民事执行机制和体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实现公平正义。
    • 张兵
    • 摘要: 我国法院处理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时,整体裁判尺度均衡统一,坚持司法中立性,不存在特殊地域、企业或产业类型的保护现象。近日,《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发布了《互联网行业近年诉讼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头部互联网企业在提起诉讼时,更多考虑的是证据,而不是地域管辖,即"主客场"对诉讼结果的影响。这一结论引发了许多人的热议。此前,凡涉互联网诉讼案件,舆论场中时常出现诸如"必胜客""不倒翁"等调侃,直指互联网企业在属地"打官司"处于有利地位,胜诉率高,这难免有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嫌疑。
    • 王静; 魏雄文
    • 摘要: 传统的地域管辖“以审判为中心”,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并非自然有效对接,且传统的地域管辖重在秩序,而网络犯罪管辖重在效率.因此,传统的地域管辖原则已无法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逐步扩大解释了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范围,部分解决了传统的地域管辖与打击网络犯罪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但仍然存在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范围过窄等问题.应借鉴刑法所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以扩大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以侦查为中心”确立网络犯罪管辖权.同时,应强化上级公安机关、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共同构建打击网络犯罪的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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