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Abstract
附录目录
引言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概述
(一) 历史沿革
(二) 概念、分类
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立法考察
(一) 一般地域管辖
1. “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规定
2. “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规定
(二) 特殊地域管辖
1. 合同纠纷
2. 保险合同纠纷
3. 票据纠纷
4.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5. 侵权纠纷
6. 因水陆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7. 因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8. 产品致人损害
9. 海难救助费用诉讼
10. 共同海损诉讼
(三) 协议管辖
1. 适用范围
2. 适用条件
3. 关于默示协议管辖问题
(四) 专属管辖
三、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
(一) 一般地域管辖问题
1. “原告就被告”原则重被告轻原告,显失公平
2. 被告所在地不易被确定
(二) 特殊地域管辖问题
1. 特殊地域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逻辑关系混乱
2. 特殊地域管辖与协议管辖混同
3. 合同纠纷之特殊地域管辖问题
4. 侵权纠纷之特殊地域管辖问题
(三) 协议管辖问题
1. 明示协议管辖缺乏明确的的形式要件
2. 明示协议管辖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狭窄
3. 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有限
4. 默示协议管辖立法存在着双轨制现象
(四) 专属管辖问题
1. 不动产纠纷之专属管辖
2. 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
四、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规定的修改
(一) 一般地域管辖的修改
1. 改变“原告就被告”原则,兼顾原告的利益
2. 被告所在地的确定
(二) 特殊地域管辖的修改
1. 删除第24 条、第26 条至第31 条等立法条文中的“被告住所地”字样
2.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合同履行地规则
3.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三) 协议管辖的修改
1. 拓宽明示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
2. 扩展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
3. 扩大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法院范围
4. 建立统一的默示协意管辖制度
(四) 专属管辖的修改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