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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摘要

在司法实务中,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不同理解.从该条的历史演变可见该条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因信息网络侵权导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案件.但“信息网络侵权”一词含义过于泛化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同时,涉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销售行为包括“信息发布”与“交付行为”两部分,虽两部分侵犯了不同权利,但在管辖确定之时存在“捆绑效应”;此外,虽然地方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要使得司法审判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第二十五条进行区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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